公開發行公司解散子公司要過董事會嗎

Is Board Resolution Required for Public Company's Subsidiary to Dissolve?

· 內控制度

結論:沒有法規要求要過董事會,回歸公司治理之考量

解散子公司比較偏業務相關的決議事項,要看《證券交易法》、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》有沒有相關的規定。

其中證券交易法第14-3條

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,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,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;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,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:
一、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
二、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
三、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
四、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
五、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
六、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
七、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。
八、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
九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

可以看到都沒有規範子公司解散要過母公司董事會,而第9款所謂的其他,是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》、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》等相關法規,並不是主管機關主觀的認定。

那解散子公司算不算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》的處分資產呢?這部分問答集也有回答了。

「被投資公司或子公司辦理清算,不視為投資公司或母公司處分資產,惟投資公司或母公司應評估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屬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,而需辦理重大訊息公告。另子公司於進行清算事務而有處分資產之情事時,仍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。」

所以,公開發行公司解散子公司「於法」並不需要經過母公司董事會的決議,子公司自行依公司法相關規定經董事會、股東會決議通過即可。

但公司可依公司治理的需要,決定解散子公司是否要經董事會決議,甚至也可以訂定核決權限表,一定資本額或一定淨值以上的子公司清算,才要經過董事會決議,未達門檻則由集團執行長核准。